一、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产生背景
作为采购人来说,想选择最佳的中标人,单单考察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还不行,因为投标人的资格能力仅仅是合同双方在法律层面享有的一种缔约资格,只有同时具备履约的物质能力,合同才有保障。与没有履约能力的对方订立合同,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就无法做到合同全面顺利地履行,采购人很难实现自己的合同利益,甚至遭受损失。
2017年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中第55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其中要求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是很难量化的因素,那么究竟如何对供应商进行客观评价呢?
二、履约能力的作用及意义
针对55条所述的履约能力因素,国家服务认证中的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引用相关国家标准对供应商进行逐条审核后,即可把履约能力这个不可量化的因素变成可量化因素,真正意义上贯彻落实了财政部的87号令。
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主要包括技术和商务两个层面,技术层面包括技术和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等,而商务方面则必须包括对以往合同、银行信誉、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检查。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并进行内部审核,不仅能够促进诚信文化与制度的建设,还可以帮助企业以多方位、多角度帮助企业规范提升其合同管理机制、合同履行的规范程度、履行合同能力等履约信用指标,树立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观念,履行社会责任,并将此观念贯穿于企业活动的全过程。
三、适用范围
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的适用范围广,通用性强,除重大处罚外的任何存在合同交易的企业都可以申请此认证项目。同时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引用的标准不限于其整体或部分的应用。
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
GB/T33718-2017、GB/T31863-2015、
四、认证结果的公布与查询方式
1.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查询(www.cn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