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注册专业和级别
1.4.1 CCAA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专业为一般服务认证。
1.4.2 CCAA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资格分为实习审查员、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三个级别。
1.4.3 CCAA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原则上遵循逐级晋升。
1.4.3.1 高级审查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查员注册资格至少2年。如申请人已具有其他领域高级认证人员注册(不含确认)资格时,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2.2 资格经历要求
2.2.1 教育经历
申请人应符合高等教育经历要求: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2.2 工作经历
2.2.2.1 实习审查员申请人无工作经历要求。
2.2.2.2 大学专科学历的审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6年全职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的审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4年全职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审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2年全职工作经历。
2.2.2.3 大学专科学历的高级审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8年全职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的高级审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6年全职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级审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4年全职工作经历。
2.2.2.4 满足CCAA注册要求的工作经历应在取得相应学历后,在负有判定责任的技术、专业或管理岗位获得。
2.2.3 专业工作经历
2.2.3.1 实习审查员申请人无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2.2.3.2 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与注册专业相关的全职专业工作经历。
2.2.3.3 可接受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服务提供与交付有关的设计/开发、运营、测 量/评价、管理等全职工作经历。
2.2.3.4 专业工作经历和工作经历可以同时发生。
注:申请人应提交包含有与注册专业相关工作描述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2.4 考试要求和培训要求
2.2.4.1 考试要求
a)实习审查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5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认证通用 基础”考试。
b)审查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服务认证基础” 考试。
c)考试内容和方式见CCAA相应考试大纲。
2.2.4.2 培训要求
a)实习审查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通过涵盖本准则2.4.2专业知识内容的培训,且培训时长不少于16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b)培训可由推荐机构组织开展或参加CCAA组织的服务认证专业课程的培训, 其中机构组织开展的课程须按照CCAA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保留相关记录。
2.2.5 专业评定
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应由推荐机构评定。针对申请人拟从事的认证领域(参考附 表),从个人素质、教育、培训、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审查实践等方面充分 评价,作出推荐意见,并填写入CCAA人员注册系统中“专业能力评定”项内。
2.2.6 审查经历
2.2.6.1 实习审查员申请人无审查经历要求。
2.2.6.2 审查员申请人审查经历要求:
a)申请人在获得实习审查员注册资格后,作为实习审查员应完成至少3次服务认证审查经历。
b)申请人应获得专业能力见证合格的评价结论(见4.2.2)。
c)申请人所提交的服务认证审查经历应是对不同组织的审查的经历,且在CCAA有效受理日前3年内获得。
2.2.6.3 高级审查员申请人审查经历要求:
a)高级审查员申请人在获得审查员注册资格后,应完成至少6次服务认证审查经历,其中,4次应担任审查组长的经历。
b)申请人应获得组长能力见证合格的评价结论(见4.2.2)。
c)申请人所提交的服务认证审查经历应是对不同组织的审查的经历,且在CCAA有效受理日前3年内获得。
2.4 知识和技能要求
2.4.1 各级别审查员应具备的通用知识,包括但不限于:
2.4.1.1 认证通用的知识
a)合格评定基础知识;
b)通用的审核技术知识;
c)认证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知识。
2.4.1.2 服务认证基础知识
a)掌握服务的由来和概念,以及服务经济的发展及其对合格评定的需求;
b)掌握服务分类理论与应用;
c)掌握服务的基本理论与技术;
d)掌握服务管理典型理论,以及服务标准化知识;
e)掌握服务质量及其管理理论,以及服务补救、顾客满意度评价方法;
f)理解质量管理方法、工具及应用知识。
2.4.1.3 服务认证共性知识
a)掌握服务及其认证相关术语和定义;
b)掌握服务及其相关理论在服务认证中应用知识;
c)掌握服务认证目的、特点与技术原则;
d)掌握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其标准要求;
e)掌握服务认证准则建立技术。
2.4.1.4 服务认证关键技术应用知识
a)掌握“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全链条在服务认证中作用机理与应用;
b)掌握服务认证认可技术体系参考模型;
c)掌握服务认证通用流程及其各个过程要求;
d)掌握服务认证关键技术;
e)掌握服务认证评价典型工具;
f)掌握服务认证实践应用知识。
2.4.1.5 服务认证适用的法律法规知识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f)《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g)《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h)《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i)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j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l)《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4.2 各级别审查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但不限于:
a)相应专业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术;
b)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要求;
c)相应服务产品的设计、功能、技术指标,以及服务交付和控制过程;
d)相应服务产品标准(规范)及检测方法和要求;
e)相应认证项目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方案)(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
f)掌握评价的标准、方法、程序,能够结合相应产品要求,按照相应认证方案要求对组织的管理能力进行审核,对特定服务特性进行测评;
g)相应认证的责任与风险。
2.4.3 审查员应具备的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a)掌握特定领域服务设计及服务特性和服务接触方式确定的技能;
b)掌握特定领域服务特性测评技术、方法和工具的应用技能;
c)掌握特定领域服务认证模式应用的技能;
d)理解并实施特定领域服务认证方案的技能;
e)理解特定领域服务认证资源配置需求与应用技能。
2.4.4 高级审查员应具备的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服务认证专项方案策划服务认证评价安排,包括:服务管理审核计划和服务特性测评计划,并在评价中有效地利用资源;
b)代表认证审查组与委托方和接受认证的服务的提供者进行沟通;
c)组织和指导认证审查组成员开展工作;
d)预防和解决冲突;
e)编制和完成服务管理审查报告与服务特性测评报告;
f)领导认证审查组得出认证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