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北京国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3万元,罚没款合计28.3万元,并撤销该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详情如下:
案件名称(案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救济渠道 |
北京国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 (鲁)市监行处字〔2020〕16号 | 北京国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91110105MA003E5624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 | 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4月1日 | 罚款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3万元。罚没款合计28.3万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 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北京国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鲁)市监行处字〔2020〕1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北京国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E5624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事由(违法事实):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0/4/1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罚款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3万元。罚没款合计28.3万元。并撤销该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6-282)。履行方式及期限:15日内,自动履行救济渠道: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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