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了关于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组织包括:政府投资设立的医疗、教育、研究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协(学)会组织,及其他由政府主导设立的社会性服务机构等。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公共服务组织不要求出具统计关系证明资料。港澳各类创新主体与区内机构、企业合作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项目,由区内机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对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品牌认证,每张认证证书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品牌认证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本办法施行之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48号)废止。